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武海胜、胡玉平与胡玉平、谢有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海胜,胡玉平,谢有霞,孙邦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20号原告:武海胜。委托代理人:王学胜,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玉平。被告:谢有霞。被告:孙邦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十层。负责人:陆慧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倩,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海胜诉被告胡玉平、谢有霞、孙邦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海胜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有霞、孙邦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海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海胜撤回对被告谢有霞、孙邦开的起诉。审判员  尹家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