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143号原告杨某,女,198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需要再考虑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秋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