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兰美英与滦平县广兴源塑料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美英,滦平县广兴源塑料厂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122-2号原告兰美英。委托代理人包德荣,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滦平县广兴源塑料厂。本院在审理原��兰美英与被告滦平县广兴源塑料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美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滦平县广兴源塑料厂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担保人沈洁所有的冀H9R9**小型轿车一辆为原告兰美英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沈洁所有的冀H9R9**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廷禄审 判 员 冯 娜人民陪审员 董占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