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范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禄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禄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男,1961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XXX,暂住地禄劝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1984年因犯强奸罪被原云南省路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88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禄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禄劝县看守所。辩护人潘文龙,禄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禄劝县人民检察院以禄检公诉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禄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建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及辩护人潘文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7日20时20分许,孙某某到禄劝县屏山街道办事处兴民巷48号茶室玩,期间与茶室老板范某某发生口角引发双方打斗,打斗中孙某某的左手食指远指节被范某某咬掉,范某某的胸部被孙某某打伤。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此次的伤情达轻伤二级,范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范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提出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报案报告;2、受案登记表;3、被告人范某某的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证人罗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武某某、张某甲的证言;6、辨认笔录及照片;7、伤情鉴定意见书;8、情况说明;9、损害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经质证,被告人范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证据、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范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证据、定性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范某某有自首情节,本案是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孙某某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出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左右,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并相互印证,内容真实,且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5年4月8日,被告人范某某到禄劝县屏山派出所报案,在接受调查时,除供述自己被被害人孙某某殴打的同时,也供述其咬着被害人孙某某的手指。同年9月30日,被告人范某某妻子罗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范某某赔偿孙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并当日给付,取得孙某某的谅解,孙某某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纠纷时,不能冷静处理,而是故意将孙某某的手指咬掉,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范某某主动到屏山派出所报案时供述了咬伤被害人手指的事实,后经通知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客观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鉴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范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雁代理审判员 李美孝人民陪审员 余开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