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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5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友香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友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673号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孙军亭,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有铭,公司职员。被告:周友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友香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车秀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朴艺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