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美德斯建材有限公司与何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美德斯建材有限公司,何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430号原告重庆市美德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杨河三村中信大厦18-2室,组织机构代码74287529-5。法定代表人黄腾飞。委托代理人谢小琳,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宜文,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灵,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美德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美德斯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美德斯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美德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重庆市美德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