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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陆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108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1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1日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牌号为沪A2XX**小客车,至本市杨浦区翔殷路、军工路附近,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支队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陆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属于醉酒。同年9月21日,被告人陆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该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具有自首的��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 雯二〇一五年��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彦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