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姚金彩与陈贵方、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彩,陈贵方,王伟,龙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273号原告姚金彩,女,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陈贵方,女,1978年8月6日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伟,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龙文峰,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姚金彩诉被告陈贵方、王伟、龙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姚金彩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金彩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金彩承担。审判员 于振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