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0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许撰与梁海珠、陈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撰,梁海珠,陈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许撰。被执行人梁海珠。被执行人陈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梁海珠、陈盛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02执2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黄成锋审判员  黄成锋审判员  梁 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发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