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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苗汝峰与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739号原告苗汝峰。被告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留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汝峰诉被告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汝峰于2015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汝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仝义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庆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