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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9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永坤诉被执行人湖南和成彩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永坤,湖南和成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969-1号申请执行人肖永坤,男,汉族,1975年10日09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赤新路**号几米空间***房。被执行人湖南和成彩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859695),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63号政院内。申请执行人肖永坤与被执行人湖南和成彩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人仲案字(2014)第4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业务绩效工资281335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12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和成彩印有限公司存款或其它收入28545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