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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申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林怀振与杨新民、靳少华返还原物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2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怀振,男,汉族,1956年11月9日出生,住扶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新民,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太康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靳少华,女,汉族,1972年6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杨新民之妻。再审申请人林怀振与被申请人杨新民、靳少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立民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林怀振申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经调卷复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怀振申请再审未能提出合法有效的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林怀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彦兵审判员  陶 贺审判员  王迎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