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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1812号原告李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陈韦伟,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德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