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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5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燕与袁普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36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4年7月9日生.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68年11月17日生。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1997年登记结婚,1999年3月24日生一子袁某甲。近六七年其与被告共同生活中无法交流,无法沟通,已经分居四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其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判令孩子随其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袁某某辩称,其与原告一直在一起住着,没有分居。双方以前因琐事吵过架,但是都过去了,后面因为孩子上学和生活上意见不统一闹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其认为双方感情好着,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某1997年9月22日登记结婚,1999年3月24日生一子袁某甲。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形成诉讼。庭审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之间虽有矛盾纠纷,但双方感情仍未破裂,原告现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和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也不同意离婚。现原告坚持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请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文波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德娜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刘德娜送达时间:年月日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