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孟庆明与金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孟庆明,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委托代理人:封金良,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海,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海城市。委托代理人:周存鹏,河北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理人:王艳,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代表人:刘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德全,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金成(曾用名付金城),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代表人:毛新春,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福来,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孟庆明与金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春侠审判员 刘志国审判员 刘悦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於垚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