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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孟庆明与金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孟庆明,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委托代理人:封金良,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海,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海城市。委托代理人:周存鹏,河北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理人:王艳,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代表人:刘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德全,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金成(曾用名付金城),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代表人:毛新春,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福来,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孟庆明与金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春侠审判员  刘志国审判员  刘悦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於垚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