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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秀云与桑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云,桑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王秀云,寿光市建新街149号。寿光市联盟化工集团退休职工。被告桑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云诉被告桑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借款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1元,减半收取196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廷升审 判 员  缪凌志人民陪审员  袁德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