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秀云与桑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云,桑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王秀云,寿光市建新街149号。寿光市联盟化工集团退休职工。被告桑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云诉被告桑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借款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1元,减半收取196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廷升审 判 员 缪凌志人民陪审员 袁德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