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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积架纺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嘉力达纺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积架纺织有限公司,东莞市嘉力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积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二路43号伟顺大厦六楼601号单元,组织机构代码为77095073-1。法定代表人:张社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海云,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新明,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嘉力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元头村第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为76573122-7。法定代表人:林捷,该单位投资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积架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嘉力达纺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36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日起,以35475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6日起,以473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1日起,以1075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6日起,以8600元基数,自2015年3月30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货款清偿��日止,暂计至2015年9月22日为3386.8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12元、执行费1805元,合计130228.83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嘉力达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228.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小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