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沈阳荣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荣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2828号原告:沈阳荣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源,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陶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稔,男,汉族。原告沈阳荣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属于外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被告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沈阳市和平区,且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属重大涉外案件,故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管辖权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宫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