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民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行芳与惠安饮食管理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行芳,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王行芳,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6169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华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