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静、杜胜军等与王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杜胜军,王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666号原告李静,女,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住址郑州市。原告杜胜军,男,回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强,男,汉族,44岁,住址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受理原告李静、杜胜军诉被告王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静、杜胜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静、杜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