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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王立纳、王红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王立纳,王红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0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158号。负责人陈卫,行长。委托代理人魏金林,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訾旋,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王立纳,山东省聊城市恒大驾校后勤。被执行人王红菊,无职业。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立纳、王红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55595.56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55595.5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