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雄伟与徐向阳、梅小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雄伟,徐向阳,梅小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365号申请执行人李雄伟。被执行人徐向阳。被执行人梅小叶,二被告系母子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雄与被执行人徐向阳、梅小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372000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36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佩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