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刑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739韩永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永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刑执字第739号罪犯韩永军,绰号彪子,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籍贯山东省,现在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3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韩永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于2015年9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对罪犯韩永军原犯罪的审判,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韩永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劳动肯干,完成生产任务,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基本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永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至2015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韶伟审判员 佟 毅审判员 周金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