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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申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杨富田与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多种经营公司、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富田,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多种经营公司,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010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富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多种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忠,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树蒙,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杨富田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多种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多经公司)、一审被告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一终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杨富田申请再审称,(一)、高印启出具的“付款声明”和杨富田签字的“声明”中的数据是高印启编造的。杨富田所签字的“声明”并不是杨富田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依据伪造的事实判决,再审应予撤销。(二)、杨富田提起诉讼的行为已经否定了其签字的“声明”。(三)多经公司没有授权高印启办理给杨福田款的事情,该“声明”是无效的。(四)杨福田于2014年3月12日在“声明”上签字的同时,也给高印启签写了授权委托书,由高印启全权代理杨富田收取赔偿款,并不是声明杨富田仅同意收取211842.37元赔偿款。该“声明”和“授权委托书”在杨福田起诉后同时失去效力,二审仍认定该“声明”合法有效,实属错误。请求高级法院再审。被申请人多经公司、一审被告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杨富田称高印启出具的“付款声明”和杨富田签字的“声明”中的数据是高印启编造的,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杨富田称多经公司没有授权高印启办理给杨福田款的事,杨富田的该主张缺乏证据证实;杨富田认为“声明”和“授权委托书”无效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杨富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杨富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学东审 判 员  关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爱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思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