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小刚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1400号罪犯周小刚,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周小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财产100000元。2012年2月21日、2013年8月7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小刚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小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02.1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周小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小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谢晓宏代理审判员 孙加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