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田保平与被告张新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保平,张新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4038号原告田保平,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漫涛,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德,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田保平与被告张新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马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保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漫涛,被告张新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保平诉称,2015年6月12日,其带领工人给张新德建房,双方约定工钱为70000元。房屋主体��工时张新德支付工钱30000元。房屋全部完工时,张新德以没钱为由向其出具40000元欠条一份,并承诺在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但到期后,张新德态度恶劣拒绝支付。现要求被告张新德支付劳务费40000元。被告张新德辩称,1、其所出具的40000元欠条是在被田保平的恐吓逼迫下所写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2、原告田保平多算工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坑蒙拐骗多算近20000元。3、原告田保平缺乏建筑工程的资质条件,在施工中技术水平不够,所建造的楼房质量不合格。包括:地基没有按楼房标准下料,导致房屋承重能力下降,房屋已经出现裂缝纹;地梁下石砖有不少地方是用砖干码,没有用砂浆粘接,导致房屋不牢固;箍筋用量严重不足,偷工严重;墙体大面积砖与砖上下之间对缝没有按要求成“工”字形建造;大门柱已经出现很大裂缝,楼顶已经出现缝隙纹��室内地面高低不平,相错约5-6厘米,造成原料浪费、后期无法装修和贴地板砖;楼梯间封堵,人进不去,结构不合理,造成空间浪费7-8平方米;室内门高低不一致,房屋整体效果降低;扶墙柱切断。由于田保平缺乏建筑资质条件,所建房屋严重不合格,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对其一家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经专业人士评估所建造的不合格房屋给其造成损失在100000元以上。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田保平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田保平赔偿因违法施工给其造成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原、被告商定由田保平承建张新德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窑后村张庄村民组的二层住宅楼房一栋。之后,田保平组织人员开始施工。施工期间,张新德向田保平支付部分施工费用。2015年6月19日,楼房施工结束。次日,田保平向张新德出具欠条两份,内容分别为“今欠田保平工资款30000元,到七月30号返还”和“今欠田保平工资1万元,5年以内出现质量问题由田保平负责。地震、龙卷风除外”。之后,田保平向张新德追要所欠劳务费,张新德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而成讼。张新德提供有照片十七张,以此主张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现场勘验,该二层楼房坐北朝南,院大门朝东,院大门上方墙体出现裂纹,楼房西侧墙体窗户下方出现裂缝,室内地坪不平整,室内门高低不一致,楼梯与墙体之间间距过窄。诉讼期间,张新德口头提出反诉要求,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递交反诉状。经本院释明后,亦未对房屋质量及因此造成的维修损失提出评估或鉴定申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告田保平作为提供劳务方在完成劳务工作任务后,被告张新德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按照约定向原告田保平支付劳务费。被告张新德欠原告田保平劳务费40000元未付这一事实,有被告张新德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应予采信。被告张新德拖欠劳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田保平要求被告张新德支付劳务费4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张新德关于欠条是在田保平的恐吓逼迫下所写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及田保平多算工钱的辩称,缺乏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张新德所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经现场勘验所建房屋存在院大门上方墙体出现裂纹,楼房西侧墙体窗户下方出现裂缝,室内地坪不平整,室内门高低不一致,楼梯与墙体之间间距过窄等情形。但由于张新德未对施工质量及所造成的损失申请进行鉴定和评估,��关损失及维修费用无法确定,且在本案中张新德亦未提出反诉,对张新德所主张的因建筑质量及所涉及的相关损失问题本案不予处理,张新德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新德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保平支付劳务费40000元。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张新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