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黄集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州黄集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陶某某。委托代理人魏连成,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赵某某。原告陶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雷沛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连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某诉称,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并殴打原告,致原告耳膜穿孔,听力下降、身体多部位受伤,同年7、8月份被告又无故殴打原告,双方分居至今。期间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赵宇瑶由原告抚养,男孩赵航由被告赵某某抚养;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离婚后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20000元。被告赵某某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陶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199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1月18日(农历)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6月8日双方在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婚后于1996年8月5日生育长子赵某甲,2009年10月15日生育长女赵某乙。原告“以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并殴打原告,致原告耳膜穿孔,听力下降、身体多部位受伤,导致夫妻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长达20年之久,并生育一子一女,有稳定的感情基础和家庭关系。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夫妻感情能够得以缓解且有和好可能。原告诉称被告无故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没有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陶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 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红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