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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4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某某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104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被告某某村。本院在审理袁某某诉某某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40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福宝审 判 员  周 华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宗 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