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4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某某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104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被告某某村。本院在审理袁某某诉某某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40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福宝审 判 员 周 华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宗 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