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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5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建智与被执行人陈素明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智,陈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012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智,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叶裕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素明,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素明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79290.8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伟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