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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大云与湖北芭蕉河(集团)鹤峰县燕子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云,湖北芭蕉河(集团)鹤峰县燕子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张大云,曾用名张茂林,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辛贵云,鹤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湖北芭蕉河(集团)鹤峰县燕子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鹤峰县容美镇庙湾村燕子桥。法定代表人金道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凤,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艳,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实习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了原告张大云与被告湖北芭蕉河(集团)鹤峰燕子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冯本军审 判 员  于素芬人民陪审员  杨友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冉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