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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彭劲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劲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含刑初字第00176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劲杰,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合肥市。2002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彭劲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4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劲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过雪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劲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彭劲杰酒后驾驶皖A×××××小型客车,由含山县环峰镇卞庄村驶往环峰镇裴家洼村,当车行至环峰镇三龙行政村尹黄村时,撞到路边护栏,致护栏内幼童邵声毅(男,2岁)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受伤幼童家人将被告人彭劲杰控制并报警,含山县交警大队派员到场后,对被告人进行了乙醇含量测试,经呼吸机测试,犯罪嫌疑人彭劲杰呼气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属醉酒驾驶,随后,被告人被带到含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检测,被告人彭劲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劲杰供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认罪。另受害人已得到赔偿,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经庭审举证、质证,上述事实有:1.物证:比亚迪小型客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3.证人证言:周岳生、邵玉良、尹昌权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劲杰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劲杰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酒驾驶,且造成交通事故情节严重;被告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劲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庆平人民 陪 审员 熊月文人民 陪 审员 司盛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兼)书记员 杨吉磊附件: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