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0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86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认识。××××年××月××日正式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一般,时常因话不投机发生口角,被告王某对原告和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对家庭不负责任。由于双方婚前基础不好、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判决婚生女孩张斯铭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生活费用;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认识。××××年××月××日正式登记结婚。原告张某与2014年11月11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斯铭,现原告张某因家庭矛盾从2015年农历正月二十日,带女儿张斯铭回娘家生活居住至今。2015年8月26日,原告张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取名张斯铭,虽双方之间存在家庭矛盾,但被告王某坚持不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之间还是有一定感情基础。至于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吵架之现象,在所难免。况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王某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原告张某要求离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故对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艳敏审 判 员 杨彦波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