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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常小勤与正定县房地产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小勤,正定县房地产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正行初字第00037号原告常小勤。委托代理人张建立。被告正定县房地产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马俊海,所长。原告常小勤诉被告正定县房地产管理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小勤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小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韦会同人民陪审员  刘婉鑫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