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常小勤与正定县房地产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小勤,正定县房地产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正行初字第00037号原告常小勤。委托代理人张建立。被告正定县房地产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马俊海,所长。原告常小勤诉被告正定县房地产管理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小勤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小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韦会同人民陪审员 刘婉鑫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