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6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蝶恋家纺有限公司、马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蝶恋家纺有限公司,马玲,蒋云龙,金建伟,朱俊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6071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峰。委托代理人:叶建华、傅谦。被告:义乌市蝶恋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伟。被告:马玲,经商。送达地址:义乌市江滨中路518号。被告:蒋云龙,经商。送达地址:义乌市江滨中路518号。被告:金建伟,经商。送达地址:义乌市东洲花园流云苑1幢1单元502室。被告:朱俊青,经商。送达地址:义乌市东洲花园流云苑1幢1单元502室。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蝶恋家纺有限公司、马玲、蒋云龙、金建伟、朱俊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义乌市蝶恋家纺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10万元整及利息、罚息、复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朱俊青、金建伟用于抵押担保的坐落于义乌市东洲花园流云苑1幢1单元502室的房地产在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原告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马玲、蒋云龙、朱俊青、金建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国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建华到庭参加诉讼;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马玲、蒋云龙、金建伟、朱俊青于2014年4月3日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确认保证人同意为原告向被告义乌市蝶恋家纺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3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3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4月3日,被告义乌市蝶恋家纺有限公司、金建伟、朱俊青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原告同意向借款人义乌市蝶恋家纺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1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电动窗帘,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501‰,借款借据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当笔借款借据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原告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抵押人。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抵押人金建伟、朱俊青以本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财产清单中载明抵押财产为被告金建伟、朱俊青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东洲花园流云苑1幢1单元502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415**号、c000415**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字第002-01147号、义乌国用(2010)字第002-011**号]。次日,双方到房管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数额为1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4月4日向被告义乌市蝶恋家纺有限公司发放借款110万元,借款借据约定2015年4月2日到期。被告义乌市蝶恋家纺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义乌市蝶恋家纺有限公司没有按约还本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蝶恋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朱俊青、金建伟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东洲花园流云苑1幢1单元502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415**号、c000415**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字第002-01147号、义乌国用(2010)字第002-01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马玲、蒋云龙、金建伟、朱俊青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97元,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5194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丁国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嘉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