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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彭红群不予受理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红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9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红群。上诉人彭红群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29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定的四个条件,原审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适用法律不当,起诉的借款人仪陇县忆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及借款连带保证人唐子理均不涉及仪陇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吕中新、梁光玉、徐志荣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因而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唐子理是民间借贷的连带保证人,上诉人可以单独对其起诉,仪陇县人民法院的另一个类似民间借贷案件已经立案、审理且进入了执行程序。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仪陇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彭红群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由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唐子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立案审查中,没有证据证实唐子理与已被刑事立案的吕中新、梁光玉就同一事实涉嫌共同犯罪,故彭红群起诉其归还借款的诉权应该得到保障。原审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彭红群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应由原审法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290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书培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谢    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孟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