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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广民初字第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罗智宸与沈华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智宸,沈华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广民初字第0587号原告:罗智宸。法定代理人:罗忠云。委托代理人:过光辉,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华杰。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人民中路97号1700-1711室。负责人:邵晓刚,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智宸诉被告沈华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智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智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智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减半收取),由罗智宸负担。审 判 员  刘 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荣荣书 记 员  丁燕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