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6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伟,李欣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伟,李欣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693-1号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1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66088635-3。法定代表人罗茂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丽英,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伟,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欣怡,女,200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理人龙顺忠,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法定代理人李锦芳,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伟、李欣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 真 渝人民陪审员 樊素英人民陪审员方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文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