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大邑县人民医院与牟茂奎、苟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邑县人民医院,牟茂奎,芶崇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614-1号申请执行人大邑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北街323号、子龙街220号。法定代表人李学林,院长。申请执行人牟茂奎,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芶崇高(又名乂崇高),男,193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牟茂奎、芶崇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牟茂奎、芶崇高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芶崇高的银行存款13,780.00元(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捌拾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竹永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