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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陈士平与单长银、高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平,单长银,高登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23号原告:陈士平,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单长银,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被告:高登林,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士平诉被告单长银、高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士平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士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士平负担。(预收案件受理费3575元,退回陈士平3550元。)代理审判员 陈 习二〇���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允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