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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崔华雨与章登年、罗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华雨,章登年,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崔华雨(曾用名崔华宇)。被执行人章登年(曾用名章登莲)。被执行人罗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章登年、罗民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章登年、罗民出售卖给申请执行人崔华雨的位于荆州市荆州区东升村2组第2栋4门1层8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200202747)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崔华雨。二、终结(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江龙审判员  万卫军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