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莘民一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白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2243号原告白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汉族,农民,山东省莘县妹冢镇曹佛寺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自愿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中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