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白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2243号原告白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汉族,农民,山东省莘县妹冢镇曹佛寺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自愿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中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