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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4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毛继传与李泮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继传,李泮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4845号原告毛继传,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李泮元,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继传与被告李泮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继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告毛继传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