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云武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云武,绰号“武骑”、“骑徕仉”,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云武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三平、人民陪审员刘秋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云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被告人唐云武在其家中,先后5次为吸毒人员左某某购买麻古和冰毒,每次购买金额100-200元不等,每次购买数量为0.5克的麻古和冰毒混合物,其从中赚取40-50元差价。2015年1月阳某某在被告人唐云武家做工,被告人唐云武以抵扣工钱的方式,二次贩毒冰毒和麻古给阳某某,每次100元1小包。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唐云武在其八乙塘组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陆某某、左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等五人吸食冰毒和麻古,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唐云武家中搜查出白色晶状物5包、红色颗粒15包,小玻璃瓶包装的红色颗粒2瓶。经鉴定,白色晶状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47克,红色颗粒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1.0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云武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云武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2014年1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唐云武在其家中,先后5次为吸毒人员左某某购买麻古和冰毒,每次购买金额为100元-200元,每次购买数量为1小包麻古和冰毒混合物(约0.5克),被告人唐云武从中赚取差价40-50元。2015年1月,阳某某在为被告人唐云武家做工期间,被告人唐云武以抵扣阳某某工钱的方式,在其家中二次贩卖毒品给阳某某,每次100元/小包,共计200元冰毒和麻古。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唐云武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陆某某、左某某、陈某某、唐某某、伍某某等五人吸食冰毒和麻古,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15年1月28日下午15时许,衡南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唐云武家中的床上搜出一个长方形塑料盒子,盒内装有白色塑料袋包装好的白色晶状物5包、红色颗粒15包,小玻璃瓶包装的红色颗粒2瓶等物。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上述物品进行称重和成分鉴定,其白色晶状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47克,红色颗粒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1.09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或宣读并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由衡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唐云武的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能力;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唐云武于2015年1月29日在其位于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青松村八乙塘组的家中被抓获,公安机关并在其家中抓获唐某某、伍某某等5名吸毒人员;4、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阴历12月至2014年阳历11月期间,向被告人唐云武五次购买毒品,每次都是用小胶袋装的半个货(0.5克),即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每次100余元;5、证人阳某某的证言:证明其2015年1月在唐云武家做工期间,唐云武给他两个包子的毒品,用以抵扣其应付的工钱,分两次给的;6、证人陆某某、左某某、陈某某、唐某某、伍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唐云武容留他们在其家里吸毒,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8、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抓获照片,证明2015年1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唐云武家中搜出冰毒5包,麻古15小包,用玻璃瓶装好的麻古2小瓶,小铲子,小切刀,小镊子3把,自制吸毒用矿泉水瓶2个;公安机关当场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7、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鉴定书及毒品收缴收据,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唐云武家中搜出的红色药丸(检材04201500970001,净重1.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状物(检材04201500970002,净重2.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予以收缴;8、被告人唐云武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2014年帮左某某带过五次毒品,每次都是100元至200元,每次半克毒品,从中我可以赚取40到50元不等的车费;2015年阳某某帮我家做事,我给他两个包子的毒品,用于抵他帮我做事的工钱,我是分两次给他的,每个包子是100元,0.5克。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云武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情节严重,且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云武犯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云武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对该事实部分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云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云武的刑期从2015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 辇审 判 员 陈三平人民陪审员 刘秋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艳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卖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罚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