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飞与何峥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何峥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925号原告:王飞,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章顺利,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峥怀,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负责人:王兵,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晖,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何峥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王飞负担。审判员 胡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