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晓菊申请执行黄俊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菊,黄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菊,女被执行人黄俊,男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阆民初字第3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系上海市崇明县人,在我院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我院已将本案委托至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晓菊申请执行黄俊(2015)阆执字第701号离婚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 国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国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