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执恢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国凤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孙凤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恢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山东国凤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凤国。被执行人孙凤国。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山东国凤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孙凤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的(2009)临罗商初第1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凤国在你部证券资金账号内的资金的冻结。二、将执行人孙凤国证券账户内所有证券,按当日市价卖出并将所得款项连同现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及账户结息一并扣划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