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发明与创新》杂志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415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座4楼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发明与创新》杂志社,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路59号。法定代表人匡建斌,总编辑。委托代理人雷蕾,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柏春,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发明与创新》杂志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发明与创新》杂志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发明与创新》杂志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伍峻民代理审判员 龙 峰代理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