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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7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韩金洪与长江师范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洪,长江师范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7150号原告韩金洪,又名韩勇,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长江师范学院,组织机构代码70941056-8,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聚龙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李林,长江师范学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洪与被告长江师范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金洪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请求依法缓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国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人民陪审员  黎兴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琬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