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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先平诉武汉贵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平,武汉贵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567号原告刘先平。委托代理人程琦,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贵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456号。法定代表人桂友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维都,李铁,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平与被告武汉贵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先平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先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平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其他费用40元,共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刘先平负担(已付)。审判员  郑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高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