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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商终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江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良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良渚支行,吴其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2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海,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良渚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逸盛路*******号。法定代表人:马顺方,行长。原审被告:吴其霞,女,汉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上诉人江海为与被上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良渚支行、原审被告吴其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江海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雪原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斐?PAGE? 搜索“”